10.賠償責任限額條款(limit of liability)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是指已明確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和損失負有賠償責任應支付賠償金額,承運人對每件或每單位貨物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
提單應按適用的國內法或國際公約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限額。但承運人接受貨物前托運人書面申報的貨物價格高于限額并已填入提單又按規定收取運費時,應按申報價值計算。如果首要條款中規定適用某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則按該公約或國內法辦理。如中遠提單第十二條規定:當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賠償責任時,賠償金額參照貨方的凈貨價加運費及已付的保險費計算;同時還規定,盡管有本提單第三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應限制在每件或每計費單位不超過700元人民幣,但承運人接受貨物前托運人以書面申報的貨價高于此限額,而又已填入本提單并按規定支付了額外運費者除外。
11.危險貨物條款(dangerous goods)
此條款規定托運人對危險品的性質必須正確申報并標明危險品標志和標簽,托運人如事先未將危險貨物性質以書面形式告知承運人,并未在貨物包裝外表按有關法規予以標明,則不得裝運;否則,一經發現,承運人為船貨安全有權將其變為無害、拋棄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處置。托運人、收貨人應對未按上述要求裝運的危險品,使承運人遭受的任何滅失或損害負責,對托運人按要求裝運的危險品,當其危及船舶或貨物安全時,承運人仍有權將其變為無害、拋棄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處置。
如提單上訂明適用《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或相應的國內法,便無需訂立此條款。
12.艙面貨條款(deck cargo)
由于《海牙規則》對艙面貨和活動物(live animal)不視為海上運輸的貨物,因而提單上一般訂明,關于這些貨物的收受、裝載、運輸、保管和卸載均由貨方承擔風險,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7.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條款
該條款通常規定,托運人或收貨人應按提單正面記載的金額、貨幣名稱、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時間支付運費,以及貨物裝船后至交貨期間發生的,并應由貨方承擔的其他費用,以及運費收取后不再退還等規定。中遠提單第六條和中外運提單第八條規定:運費和費用應在裝船前預付。到付運費則在貨物抵達目的港時,交貨前必須付清。無論是預付還是到付,船舶或貨物其中之一遭受損壞或滅失都應毫不例外地全部付給承運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減。一切同貨物有關的稅捐或任何費用均應由貨方支付。
另外,該條款還規定:裝運的貨物如系易腐貨物、低值貨物、活動物(活牲畜)、甲板貨,以及卸貨港承運人無代理人的貨物,運費及有關費用應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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