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鋰電池進出口違規的案例不在少數,特別是鋰電池出口,常見的問題是未申報危險品報檢,未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裝物,未提供危包證。按照聯合國相關危險品分類標準,鋰電池屬于第9類危險品。但是也有例外,根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規則)特殊規定 sp188條款,海關【出口鋰電池和電池組包裝檢驗規程】,【進出口危險貨物檢驗規程 鋰電池移動電源】都注明了鋰電池不作為危險品運輸的特殊標準。那么如何判斷企業出口的鋰電池,鋰電池組,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是否屬于危險品呢?
有三個前提條件,第一:通過un38.3測試;第二:鋰含量和瓦特-小時額定值不超標準;第三:符合包裝要求。
un38.3測試報告由具有專業資質的實驗室出具,測試內容包括高度模擬,溫度試驗,振動,沖擊,外部短路,擠壓/撞擊,過充電,強制放電。必須按順序進行測試。
判斷不屬于危險貨物的鋰含量和瓦特-小時額定值標準:
(1) 對于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 克,對于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額定值不超過20wh;
(2) 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 克,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額定值不超過100wh。
包裝要求:
(1) 電池和電池組,除安裝在設備上的之外,應使用內容器包裝,將電池和電池組完全包裹。應保護電池和電池組防止發生短路。這包括防止在同一容器內與導電材料接觸,導致發生短路。內包裝須裝在符合imdg第4.1規定的堅實的外包裝內;
(2) 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和電池組,應防止受到損害和發生短路,設備應配備防止發生意外啟動的有效裝置。當電池組安裝在設備上時,設備應使用堅實的外容器包裝,容器的制造應采用足夠強度的適當材料,設計也與容器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裝電池組的設備對之已有相當的保護;
(3) 每個包件均須作出以下標記,除非包件內的紐扣電池是安裝在設備上的(包括電路板),或設備安裝的電池不超過四個,或設備安裝的電池組不超過兩個。按此理解滿足條件的鋰電池需按危險貨物進行訂艙并運輸,但運輸過程中可免除危險貨物對于包裝、積載隔離等方面的要求
(4) 除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組外,每個包件以任何方向進行1.2米跌落試驗時都能夠不使其中所裝的電池或電池組受損,不造成內裝物移動,以致電池組與電池組(或電池與電池)互相接觸,并且沒有內裝物釋出;
(5) 除非電池組安裝在設備上或與設備包裝在一起,否則包件總重不得超過30千克。本規章上文及其他地方使用的“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陽極中鋰的質量。
鋰電池貨物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就可以作為普通貨物運輸,無需申報危險品,提供危包證,在外包裝上張貼危險品標簽。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特別是第二項,是無法整改的,只能按危險品貨物申報出口,取得危包證,出口報檢,在外包裝上張貼危險品標簽,使用危險品運輸工具,經過允許危險品進出的口岸進出口。
*參考1:數量少于100個的鋰電池或電池組或用于測試的設計原型電池,可以不通過38.3測試,但外包裝容器必須是符合i級包裝標準的金屬,塑料,膠合板等材質的桶或箱。每個電池或電池組必須有單獨內包裝,箱子內填充阻燃及絕緣緩沖材料。
*參考2:出口移動電源(充電寶)的本體上要注明名稱,型號,制造商,商標,額定輸入電壓和電流,額定輸出電壓和電流,額定容量,電池和電池組類型及額定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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