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托運前的工作
在托運前必須將貨物的包裝和標記嚴格按照合同中有關條款,國際貨協和議定書中條,項辦理:
(1)貨物包裝應能充分防止貨物在運輸中滅失和腐壞,保證貨物多次裝卸不致毀壞。
(2)貨物標記,表示牌及運輸標記,貨簽,內容主要包括商品的記號和號碼,件數,站名,收貨人名稱等。字跡均應清晰,不易檫掉,保證多次換裝中不致脫落。
2.貨物托運和承運的一般程序
發貨人在托運貨物時,應向車站提出貨物運單和運單副本,以此作為貨物托運的書面申請。車站接到運單后,應進行認真審核,對整車貨物應檢查是否有批準的月度,旬度貨物運輸計劃和日要車計劃,檢查貨物運單各項內容是否正確,如確認可以承運,車站即在運單上 簽證 時寫明貨物應進入車站的日期和裝車日期,即表示接受托運。發貨人按 簽證 指定的日期將貨物搬入車站或指定的貨位,并經鐵路根據貨物運單的記載查對實貨,認為符合國際貨協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車站方可予以承認,整車貨物一般在裝車完畢,發站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即為承運。發運零擔貨物,發貨人在托運時,不需要編制月度,旬度要車計劃,即可憑運單向車站申請托運,車站受理托運后,發貨人應按 簽證 指定的日期將貨物搬進貨場,送到指定的貨位上,經查驗過磅后,即交由鐵路保管。從車站將發貨人托運的貨物,連同貨物運單一同接受完畢,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時,即表示貨物業已承運。鐵路對承運后的貨物負保管,裝車發運責任。
總之,承運是鐵路負責運送貨物的開始,表示鐵路開始對發貨人托運的貨物承擔運送義務,并負運送上的一切責任。
3.貨運單據
(1)國際鐵路聯運運單(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 waybill),是發貨人與鐵路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它規定了鐵路與發,收貨人在貨物運送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鐵路和發,收貨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添附文件:我國出口貨物必須添附“出口貨物明細單”和“出口貨物 報關 單”以及“出口外匯 核銷 單”另外根據規定和合同的要求還要添附“出口許可證”,品質證明書, 商檢 證。衛生檢疫證,動植物檢查以及裝箱單,磅碼單,化驗單,產地證及發運清單等有關 單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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