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船舶港務費
按現行有關規章規定,凡遇難和避難船舶、非營運的軍事、公安、邊防、海關、檢疫、捕魚及港內工作船舶,非運載旅客或貨物的船舶均免征船舶港務費。進港船舶設有卸貨、下客行為,免征進口船舶港務費,出港船舶沒有裝貨,上客行為,免征出口船舶港務費,但進出港口的旅游船舶照征港務費。
進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貨運費收入在船舶港務費兩倍以下并執有證明者,免征船舶港務費。
免征貨物港務費的貨物
郵件(郵政包裹除外)、憑客票托運的行李、按客運手續辦理托運的包裹、船舶用燃物料、本船裝貨墊縛材料、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隨魚鮮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隨活畜同行的必要飼料、使館 物品、聯合國物品、贈送禮品、展品、樣品、國際過境貨物,均免征貨物港務費。沿海貨物除上述物品免征外,還有以下免征原則:軍用物品、因意外事故臨時卸在港內仍需運往原到達港的貨物;用于本港建設和生產的貨物及購進、售出的船舶;進口到港未卸,換單后原船又返往其它港口的貨物。
貨物港務費及其費收標準
港務費中向進、出港口的貨物征收的費用稱為貨物港務費。經由港口吞吐的國外進出口貨物,按有關規定,以貨物進口或出口分別征收一次貨物港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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