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托運人在辦理集中托運業務時簽發的航空運單被稱作航空分運單。
在集中托運的情況下,除了航空運輸公司簽發主運單外,集中托運人還要簽發航空分運單。此時各方的關系如圖所示。
在這中間,航空分運單作為集中托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合同雙方分別為貨a、b和集中托運人;而航空主運單作為航空運輸公司與集中托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則為集中托運人和航空運輸公司。貨主與航空運輸公司沒有直接的契約關系。
不僅如此,由于在起運地貨物由集中托運人將貨物交付航空運輸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運人或其代理從航空運輸公司處提取貨物,再轉交給收貨人,因而貨主與航空運輸公司也沒有直接的貨物交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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