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許可證合同,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什么是國際許可證合同
許可證合同是指出讓方將其技術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讓渡給受讓方,而由受讓方支付使用費的合同。國際許可證合同又稱“國際許可證協議”,就是指位于不同國家境內的當事人之間以讓渡技術使用權為目的簽訂的合同。“許可證合同”一詞中的“許可證”不同于政府行政機關出于管理目的而頒發的商品進出口許可證等證照。
許可證合同的客體主要是技術使用權,具體的講,即專利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和專用技術使用權。
國際許可合同內容
國際許可合同與其他國際貿易合同一樣,其結構形式也分為首部條款、主體條款和尾部條款。
(一)國際許可合同首部條款
1.合同名稱條款。合同的名稱條款主要是要表明該合同的名稱、類型和特征。
2.雙方當事人名稱和地址條款。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應寫清楚,其意義在于,不同的公司承擔的債務責任不同,如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就其注冊資本對外承擔債務,無限責任公司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雙方當事人的法定地址也非常重要,它不僅是寄交技術資料和文件的地址,而且是在發生合同爭議時仲裁或訴訟的地點的確定根據。
3.簽訂合同的日期和地點條款。明確簽訂合同日期和地點有重要意義。如果合同規定,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若干時間內交付技術資料,那么合同簽訂日期的明確,就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簽訂合同的地點在確定法律適用上也具有重要作用。
4.鑒于條款。鑒于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開頭表明訂約意圖、目的和簽約原則的條款。因在寫法上通常用“鑒于”開頭,所以稱為鑒于條款。鑒于條款在如何解釋合同中具體條款精神有指導作用。雖然具體合同條款的解釋應根據法律和國際慣例,但合同規定的原則的指導作用,也是不能忽視的。
5.定義條款。定義條款是指對合同中反復使用、容易混淆或關鍵性的名詞、術語的含義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的條款。由于在國際技術貿易中,雙方當事人分處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彼此間不僅存在語言上的障礙,也存在法律制度上的差異,各國對一些技術上和法律上的用語往往沒有統一的解釋。為了減少分歧,定義條款是很有必要的。一般在定義條款中需要定義的詞語有:①與合同標的有關的重要名詞和術語,如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②各國法律或慣例有不同理解或容易產生歧義的重要名詞和術語,如凈銷售價、滑動公式、提成率等;③重要的專業性技術術語;④合同中多次出現、需要加以簡化的名詞和術語。
(二)國際許可合同主體條款
1.合同項目條款。合同項目條款包括合同的對象、權利范圍、區域及其性質等。合同對象即國際許可合同的標的。如果該標的是某項專利技術,則應寫明該項專利技術取得的依據,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如果是某項專有技術許可,則應寫明該項專有技術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如果是某一商標許可,則應附有商標的縮樣。
權利范圍是國際許可合同技術使用權的范圍。一項技術可能有多種使用范圍,包括技術使用權、制造權、銷售權三方面內容以及使用這些權限的時間范圍和地域范圍。使用權是指轉讓方授予受讓方為某一特定目的利用其所轉讓技術的權利,它是一項最基本的授權。制造權是指轉讓方授予受讓方利用其技術制造某種技術產品的權利,它是受讓方所要求的最主要的一項權利。銷售權是指轉讓方授予受讓方在特定范圍內銷售其所生產的技術產品的權利。
地域范圍是指轉讓方允許受讓方利用其技術的特定區域范圍。使用權的地域范圍一般較窄,通常只限于合同工廠。使用權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技術使用的范圍。一種技術有時可以有幾種不同用途或可以生產一系列產品。如果限制其技術使用的范圍,就會限制受讓方充分利用該技術的使用價值,所以一些發展中國家將這種對生產品種進行限制的條款視為限制性商業行為,不允許訂入合同條款。制造權的地域范圍通常也僅限于合同工廠。一般允許在受讓方所在國引進技術的工廠制造合同產品。銷售權的地域范圍較寬,涉及產品的內銷和外銷。一般受讓方有權在其所在國地域范圍內進行銷售。銷售權地域范圍關鍵的問題是合同產品的出口權和出口地區問題。同時,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利用該項技術制造和生產何種技術產品條款。
時間范圍是指轉讓方允許受讓方在多長時間內利用其技術或權利。一般專利和商標授權的時間范圍與合同的有效期一致,但不能超過其權利的有效期。
授權的性質,即轉讓的性質,是指轉讓方授予受讓方的權利是獨占的還是排他的,是可轉讓的還是不可轉讓的。國際許可合同對此應做出明確規定。
2.合同價格和支付條款。價格與支付條款是國際許可合同的重要內容。該條款主要包括計價方法、合同金額、使用貨幣幣種以及支付方式等內容。
國際許可合同的計價方法通常有三種:統包價格,提成價格,入門費與提成費相結合的計價方式。統包價格是一種固定的計價方式,是轉讓方與受讓方對技術轉讓的價格在簽訂合同時協商確定一筆總的金額,然后由受讓方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這種總算支付方式主要適用于質量確有保證的國際技術許可合同。該支付方式對受讓方是不利的,因為他要向銀行借貨大筆款項,支付大筆利息。但是,如果技術確實先進,價格合理,能早日投入生產,利潤也是相當豐厚的。
提成價格是指在項目建成投產后,按合同產品的生產數量、銷售價或利潤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費用,作為技術轉讓的酬金,按期連續支付給轉讓方。這是一種滑動的計價方式,是國際技術轉讓中使用較多的一種方式。
按產量提成,是指按照合同項下技術制造出來的產品,以每一單位產量的成本價計算提成額,而不管該產品的成本和銷售情況。這種計算方法對受讓方顯然是不利的。
按產品銷售價提成,通常有兩種計算標準:一是按毛銷售價計算提成費;二是按凈銷售價計算提成費。前者是按發票計算,后者是按毛銷售價減去與該項技術無關的因素所增加的價值計算提成費。
按銷售利潤計算提成費,是按受讓方從合同項下技術產品的銷售中所獲利潤的一定百分比來計算提成費。如果受讓方從技術產品中未獲得高額利潤,那么轉讓方就得不到提成費。這種計算方法對轉讓方來說,是沒有保證的。
入門費與提成費相結合的計價方式,是指受讓方在訂約后或收到第一批技術資料后一定時間內向轉讓方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后再按規定支付提成費。先行支付的費用稱為入門費或初付費。入門費通常只是技術使用費的很小一部分,主要用來補償轉讓方為技術轉讓支出的直接費用。
關于上述使用費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種:①技術資料交付后付款。該方式是將合同價格分為預付、技術資料交付后付款和合同產品質量保證期結束后付款三次進行;②按項目進度付款。它是將合同的履行分為若干階段,根據各階段實際完成工作量付款;③分期付款。該付款方式又稱里程碑付款,它將合同總價分為若干等份,從合同生效開始,每隔一段時間定期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比例相同。
3.技術改進與技術服務條款。由于國際許可合同的履行期限較長,而科學技術又是不斷向前發展的,在國際許可合同有效期間,不論轉讓方還是受讓方對技術都有可能改進或發展。對于新的改進和發展的技術必須在合同中予以規定。在國際許可合同中,對技術的改進和發展主要明確以下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所有權歸屬;另一方面應明確轉讓方和受讓方交流改進或發展技術的條件。根據國際慣例,關于改進或發展技術所有權歸屬,一般按照“誰改進,歸屬誰”原則,即改進或發展技術歸屬于改進或發展技術的一方。在交流和使用改進或發展技術的條件上,一般應遵循“對等互惠”原則,相互交換或有償交付使用。
另外,在國際許可合同中,還可以規定各種技術服務的內容,如技術培訓、設計和工程服務、銷售和商業服務、管理服務、研究與發展服務等。這些服務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應視需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4.保證與擔保條款。保證與擔保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技術的保證與擔保;二是對權利的保證與擔保。對技術的保證與擔保,包括對技術資料的保證與擔保和對技術效益的保證與擔保。轉讓方應按合同規定及時將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給受讓方,并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是完整的、可靠的和正確的,并且是轉讓方正在使用的最新資料;擔保其所提供的技術經過正確使用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和經濟效益。為了適應受讓方的生產條件,轉讓方有義務協助受讓方對技術資料進行必要的修訂和改進,并保證制造的技術產品具有與轉讓方提供的樣品相同的質量。
對權利的保證與擔保也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轉讓方應保證所提供的專利技術是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而不是過期的;他所提供的專有技術是沒有公開的、是一般公眾所不易掌握的。二是轉讓方應擔保對其所提供的技術有完整的所有權,不受任何第三人的指控;如果第三人指控使用該技術為侵權行為,轉讓方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5. 違約救濟條款。違約救濟條款一般包括轉讓方的違約救濟與受讓方的違約救濟兩方面。關于受讓方救濟方法。對于轉讓方拒不提供合同所規定的技術資料、技術服務或技術培訓的根本違約行為,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轉讓方退還已付的技術轉讓費,并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實際損失。如果轉讓方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技術資料,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遲交罰款。如果轉讓方違反技術保證義務,提供的技術未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則根據所轉讓技術或合同產品的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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