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海關在出口貨運渠道查獲未向海關申報、夾藏在其他貨物內的第1類危險貨物(爆炸品)煙花爆竹一批,重約21噸。目前,已根據我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進行處置。
前期,廣州海關所屬南沙海關關員使用大型集裝箱/車輛檢查設備對一批申報品名為“鏡子、車膜”的出口貨物進行查驗。海關“智能審圖”系統判別箱內貨物機檢圖像異常,圖像顯示商品的密度、體積與普通鏡子、車膜等物品的形狀特征明顯不符。現場關員隨即對該票貨物進行開柜查驗。
打開集裝箱后,現場關員發現集裝箱內除鏡子、車膜等貨物外,還有若干用簡易編織袋包裝的紙箱,紙箱內裝有未向海關申報、沒有任何危險品標志、且未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煙花爆竹。現場關員立即組織疏散周邊人員,對貨物予以封箱處理。
煙花爆竹屬于第1類危險貨物(爆炸品),在物流、倉儲和運輸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燃燒、爆炸事故,將對航運物流、生產管理和社會安全造成極大的安全風險隱患。海關提醒:煙花爆竹等第1類危險貨物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口岸出口,且必須符合國家對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儲存的相關規定要求。對于非法出口煙花爆竹等危險品的行為,海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關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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