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顧名思義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有七種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存入保稅倉庫:(一)加工貿易進口貨物;(二)轉口貨物;(三)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四)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五)外商暫存貨物;(六)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七)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根據海關對保稅倉庫及其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保稅倉庫是不能擅自存放非保稅貨物的。2023年5月,青島海關對青島某企業的公用型倉庫的基本情況和所存貨物情況進行核查,發現企業擅自存放非保稅貨物700多噸,海關按照《海關對保稅倉庫及其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的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企業進行了處罰。
參考:《海關對保稅倉庫及其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一)未經海關批準,在保稅倉庫擅自存放非保稅貨物的;
(二)私自設立保稅倉庫分庫的;
(三)保稅貨物管理混亂,賬目不清的;
(四)經營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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