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海運或鐵路運輸的承運人相似,航空承運人也要求將自己對貨方的責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以限制經營風險。
《華沙公約》中對由于承運人自身的疏忽或故意造成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規定了最高賠償責任限額,這一金額一般被理解為每公斤20美元或每磅9.07英鎊或其他等值貨幣。如果貨物的價值超過了上述值,即增加了承運人的責任,承運人要收取聲明價值費。否則即使出現更多的損失,承運人對超出的部分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貨物的聲明價值是針對整件貨物而言,不允許對貨物的某部份聲明價值。聲明價值費的收取依據貨物的實際毛重,計算公式為:
聲明價值費=(貨物價值-貨物毛重×20美元/公斤)×聲明價值費費率
聲明價值費的費率通常為0.5%。大多數的航空公司在規定聲明價值費率的同時還要規定聲明價值費的最低收費標準。如果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出來的聲明價值費低于航空公司的最低標準,則托運人要按照航空公司的最低標準繳納聲明價值費。
其他附加費包括制單費、貨到付款附加費、提貨費等等,一般只有在承運人或航空貨運代理人或集中托運人提供服務時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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