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單純從第一方面來看,預付運費條件下船方的風險較小,故若對航次租船人資信情況有所了解,可盡可能采用預付運費的方式或者采取預付一部分、到付一部分的方式,以減少自己收取運費的風險。如果是運費到付或部分預付、部分到付,由于船方承擔著可否收到運費的風險,因此船方可以通過保險,交付一定的保費,以保證收取運費的權利,尤其是在具體航次承擔較大風險時,船方更應投保。
對于第二方面的風險,船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性保護措施:
1、重視對托運人或租船人的資信調查。調查應包括公司資本情況、盈虧情況、公司創業資歷及開戶銀行的地址、電話和帳號。對于資信較好的托運人或承租人可以予以信任,對運費支付的條件可以放松一點,以求和客戶保持長期、穩定、良好的合作關系。而對于公司規模較小、償付能力較低、資信不良的公司則應把好關,采取其它對策。
2、運費支付時間盡量約定在預付運費提單簽發之前或之時,因在此情況下,托運人或航次承租人交付足夠運費之前,承運人沒有任何義務簽發運費已付提單。當前 國際貿易 中一般都采用 cif 或 cfr 價格條件, 信用證 一般也都要求是運費已付提單。托運人或承租人所持 單證 與信用證規定的 單證 不一致時議付行有權拒付,由此迫使其及時交付運費以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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