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托運行李”指旅客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并填開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經承運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負責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隨身攜帶物品”指經承運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攜帶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識別行李的標志和旅客領取托運行李的憑證。
(二十八)“離站時間”指航班旅客登機后,關機門的時間。
第四條 承運人的航班班期時刻應在實施前對外公布。承運人的航班班期時刻不得任意變更。但承運人為保證飛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整。
第二章 定 座
第五條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憑該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機。承運人可規定航班開始和截至接收定座的時限,必要時可暫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不定期客票應在向承運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合同單位應按合同的約定定座。
第六條 已經定妥的座位,旅客應在承運人規定或預先約定的時限內購買客票,承運人對所定座位在規定或預先約定的時限內予以保留。承運人應按旅客已經定妥的航班和艙位等級提供座位。
第七條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聯程或來回程客票,如在該聯程或回程地點停留72小時以上,須在聯程或回程航班離站前兩天中午12點以前,辦理座位再證實手續,否則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達聯程或回程時間離航班離站時間不超過72小時,則不需辦理座位再證實手續。
第三章 客 票
第八條 客票為記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和涂改,否則客票無效,票款不 退??推睉斨辽侔ㄏ铝邪荩?br>(一)承運人名稱;
(二)出票人名稱、時間和地點;
(三)旅客姓名;
(四)航班始發地點、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
(五)航班號、艙位等級、日期和離站時間;
(六)票價和付款方式;
(七)票號;
(八)運輸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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