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進出港口以及在港停泊期間,因使用港口水域、航道、泊位□碼頭、浮筒、錨地等,裝卸和申請港口有關機構提供的各項服務,如引航、拖輪等,按規定要支付的各種費用,統稱為“港口使費”。
船舶在港口發生的各種費用,大致可分為三類。
1. 有關船舶的費用。這類費用是向船方征收的費用,通常以船舶的總噸位或凈噸位為計費的主要依據。這類費用包括下列方面:
(1) 船舶噸稅。這是國際航行船舶進入港口時,由主權國家海關征收的一種關稅。通常按船舶凈噸位分為若干級別制定稅率,以1個月、3個月或1年為計征期。在一個計征期內,同一船舶不論進港幾次,只收一次噸稅。凡與港口所在國家簽訂的貿易、通航協定中,有“優惠國條款”規定者,可享有最惠國待遇,按優惠稅率計征。
(2) 船舶港務費。這是船舶進出港口和在港停泊期間,因使用港口的水域、航道和停泊地點,應按規定向港口當局交付的費用。有的港口把港務費分成多種費目征收,如疏浚費、港口管理局費、水閘費等。船舶港務費通常按船舶噸位總噸位或凈噸位,以進出港合并征收一次。
(3) 引航費。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口時,一般均是被強制引航的,為此船方必須支付按港口引航規定的引航費。各港的引航費計征辦法也不一致,有的按船舶噸位計收,有的按船舶吃水和噸位雙重因素計收。
(4) 拖輪費、停泊費、系解纜費等。這些費用是由提供這些勞務的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費率核收的,除期租船由承租人支付外,一般由船方支付。
(5) 燈標費、檢疫費、結關費等。這些費用由有關的行政管理當局規定,并向船方核收。
除上述費用外,與船舶有關的費用還可包括倒垃圾費、交接船檢驗費、熏艙費、交通費、消防費、代理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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