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關所屬外高橋港區海關對某公司申報出口的兩批次煤焦瀝青實施查驗,發現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列明的危險化學品,重量共102噸。
該企業以“一般貨物”申報,使用普通噸袋作為外包裝,無品名和重量標識,無防范警示標識和成分含量。企業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向海關如實申報,涉嫌通過偽瞞報逃避海關檢驗監管。目前該案已移交后續處置。
海關提醒: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屬于法定檢驗商品,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均須在進出口時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檢驗監管。(姚維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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