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電子賬冊成品退換流程
對來/進料加工正在執行的電子賬冊項下出口成品因品質、規格或其他原因退運進境,經加工、維修或更換同類商品復出口時,允許企業憑成品退換合同在同一電子賬冊項下按“成品退換”方式進行管理。成品退換分“來料成品退換(4400)”和“進料成品退換(4600)”。成品退換時,應先按“來料成品退換”或“進料成品退換”方式進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質、規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質、規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賬冊的成品退換申報的進出口監管方式應當對應,數量、金額應當一致。以“成品退換”方式進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口,確實不能出口的,由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對已經核銷的加工貿易電子賬冊項下的出口成品,退換時不得按照“成品退換”方式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