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之間是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當發生進出口報關申報不實違規時,主要還是根據事實情況判斷是誰的責任。證據包括委托企業提供的資料,郵件往來,微信記錄,代理報關企業內部的作業單證等。凡事都要講證據,為了維護雙方的權益,還有規范雙方的申報業務,一定要留下相關證據。不要為了方便,人情,用電話或口頭來最終確定申報內容,必須要留下郵件或微信聊天的記錄,以免日后不慎出錯時,無法厘清責任。
廣西某電子科技公司委托上海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海關申報進口報警器。該公司要求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按商品編號: 8518290000(進口關稅稅率:0%,增值稅率:13%)向海關申報進境。而根據《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8512具體列舉的品目商品范圍描述,該貨物申報商品編號應為8512301900(進口關稅稅率10 %,增值稅率13 %)。
上述事項在海關后續監管中被查獲,經調查,由于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因,導致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稅則號列與應當申報的稅則號列不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并造成少征稅款的事實。
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收發貨人,未按照規定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致使貨物向海關申報進境時發生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行為,影響了海關統計準確性和國家稅款征收,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違規行為。被海關行政處罰。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留存證據,如何能說明商品編碼是由客戶提供并指定使用的呢?畢竟商品編碼歸類是報關代理企業的工作業務范圍,如果沒有證據,相關的處罰毫無疑問的會落在報關代理企業的頭上。
對于委托方而言,留存委托申報的資料更為重要,只要委托資料沒有問題,即便報關代理企業申報錯誤,海關也不會處罰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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