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20〕129號),自2021年1月10日起實施,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30號公告(簡稱“原30號公告”)同時廢止。新版公告是海關總署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落實“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要求,著力保障國門安全、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重要舉措,跟著進口報關代理一起來看看。
危險化學品釋義
在進口報關代理的大環境中,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定義)
新公告對進口報關代理的變化
與原30號公告比較,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1、《危險化學品目錄》適用最新版;
2、刪除了第三點中“報檢時按照《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名稱申報”的表述;
3、刪除了第四點中“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監管(五)貿易合同中高于本條(一)至(四)規定的技術要求”的表述;
4、刪除了第五點中“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的表述;
5、修改了附錄《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和《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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